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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6-24 09:06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提高局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由局机关聘用为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外聘律师。

  第三条  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局机关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局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六)局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身体健康;

  (四)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造诣,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五)严格遵纪守法,执业声誉良好;

  (六)局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局机关发放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局机关与专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办公场所等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局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局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局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四)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局机关法制机构(政策法规科)承担本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局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办公室对法律顾问进行聘任、考核、奖惩等。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分别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但要求办理的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法律顾问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综合分析、汇总处理后,再向局机关报送,必要时可以附具法律顾问出具的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其完成工作的期限、内容和成效等内容,作为是否解聘或者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局机关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法律顾问办公室要加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考评奖惩,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被申请人办理行政复议答辩事项,以及作为被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牵头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二)组织办理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的下列行政复议答辩事项:

  1.审核行政复议答辩书;

  2.受局长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解和调解。

  (三)组织办理以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告的下列行政应诉事项:

  1.审核行政诉讼答辩状;

  2.受局长委托出庭应诉。

  (四)办理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的下列事项:

  1.督促有关业务科室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定、判决;

  2.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3.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根据业务范围,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配合政策法规科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

  (三)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提供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受局长委托出庭应诉;

  (四)协助办理与本科室业务有关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接收,并出具载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材料的名称、件数、种类、收件日期的收件单。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收到申请的科室应于收件当日,将申请材料连同盖有收寄邮戳的邮件封皮一并送交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

  申请人以传真申请行政复议的,收到传真的处室应于当日送交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登记簿,载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提出申请的时间与方式、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经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并指定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审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局受理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局机关名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局机关名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者对主要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对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者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申请人人数较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九条  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员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听证。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应当在2日内审查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决定听证的,应当在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其他听证员,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其他听证员和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发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由有关业务科室承办,在30日内完成该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理完毕,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由业务分管局领导和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牵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接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或者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并于收到相关材料的1日内移送给有关业务科室;

  (二)有关业务科室在收到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业务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以及草拟的答辩状(书)提供给政策法规科;

  (三)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分管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局领导同意后,向受诉法院或者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书)、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四)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代理意见,按时出庭应诉;

  (五)如不服法院的判决,诉讼代理人经局长授权,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第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一般为两人。有关业务科室指定一人担任第一代理人。另一人为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负责人或局法律顾问。

  下列案件,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建议局领导出庭应诉:

  (一)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二)在全市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诉讼案件;

  (三)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受诉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会同有关局科室(或直属单位)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决定。

  局机关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决定的,局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条  判决生效后,有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履行生效判决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完毕后,局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加强重大事项法制审核,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之前,具体承办该事项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送请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局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三)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四)签订重大合同。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审议。

  第三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第五条  法制机构对其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在重大事项法制审核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涉密或者依法不予公开的;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三)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八条  承办机构送请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及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九)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在提请审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局机关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的行政决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决定兴建、改建、扩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查,法制机构视情况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建议提交审议;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认为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建议暂缓提交审议。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建议修完完善的,承办机构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法制机构建议暂缓提交审议的,由承办机构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作出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或者不予调整到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行政确认决定;

  (三)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四)局长确定需经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将重大执法决定草案送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提交审核的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变更、纠正、移送等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当采纳。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五章 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局机关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订立的履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将重大合同送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预算批准文件;

  (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认为合法的,建议签约;

  (二)认为存在问题的,建议修改或者不予签订。

  第二十九条  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法制机构建议修改的,承办机构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建议不予签订的,由承办机构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章  审核方法与形式

  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送请审核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的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审查意见,应当使用格式化的法制审核意见书(表)。

  法制审核意见书(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一份由政策法规科留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不断提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系统法治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根据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确立系统年度学法用法具体目标,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把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学法不少于2次。

  第五条 紧密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以法制讲座形式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法,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举办干部职工法制讲座全年均不少于2次。对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新法新规,及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积极开展脱产培训、专题研讨、以案说法、编辑典型案例、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

  第七条 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学习内容,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保证每人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八条 建立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记录制度。要记录干部职工参加本单位集中学法、有关涉法专题研讨、普法测试情况等。

  第九条 实行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年度普法知识测试,确保参考率100%,考试优秀率90%以上。

  第十条 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是否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职工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要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创新载体,创新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论坛、法治书画作品展、法治专栏图片展、法制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局网站平台,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系统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按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办公室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法活动安排和系统干部集体学法年度学习计划的落实,组织考试、测试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负责组织拟订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所主管业务条线和所管理、服务对象的普法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学法用法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抽查、考核,由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共同参与。

  该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