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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

日期:2026-01-14 11:43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经军队相关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如无新增证明材料,不再重复受理申请。

  适用对象:

  (一)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四)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政策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年)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

  须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证书(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任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急)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疾情况和残疾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原始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原始病历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和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原件、出院小结或者门(急)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伤残人员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以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方法: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