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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

日期:2022-11-10 17:03

  适用对象:

  1.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第3、4、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公布,2011年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公布,2019年修订)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发布)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2014年发布)

  须提交材料:

  1. 个人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 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或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5. 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 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直接见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见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8.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办理方法:

      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
           或点击:伤残等级评定(湖北政务服务网)

  受理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