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调整
日期:2022-11-10 17:06来源:拥军优抚和军休管理科
适用对象:
已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残疾证件的人员。
评定残疾等级未满1年的不能申请。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公布,2011年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公布,2019年修订)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发布)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2014年发布)
须提交材料:
1. 个人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3. 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
4. 残疾证原件;
5. 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 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办理方法:
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
或点击:残疾等级调整(湖北政务服务网)
受理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