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日期:2022-11-10 17:07来源:拥军优抚和军休管理科
适用对象: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公布,2011年修订)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369号)
须提交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 退伍军人证或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5. 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 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相关病历证明;
7. 医院出具的近期(6个月内)治疗所患慢性病的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方法:
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
受理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