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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报到手续办理

日期:2026-02-05 11:30

  一、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二、办理流程

  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单》30日内,持退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是党员的应当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2、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或户口登记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配合地方安置部门核定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慎重选择工作岗位。

  4、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接收安置单位应将安置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函告原部队,共同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