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日期:2022-11-10 12:22来源: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
一、政策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
(2)《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二、发放对象
退出现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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