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手续办理
日期:2022-11-10 12:43来源:政策法规和移交安置科
一、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办理流程
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单》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2、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配合地方安置部门搞好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慎重选择工作岗位。
4、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交由接收安置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相关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